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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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
2015-04-18 16:21
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一、制订的原则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制订原则和方法,基本上与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相同,即要求水质在流行病学上安全、所含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无害,并保证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此外,在选择指标和确定标准的限量值时,应同时考虑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
二、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我国《生活坎用水卫生标准 (6B5749 ― 85) 》共规定了 35 项水质标准,并将它们分成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以及放射性指标四组。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主要是为了保证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体健康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是为了保证水质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订的。各项标准制订的主要依据如下。
( 一 )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1.色:水色大于 15 度时,多数人用杯子喝水时即可察觉;色度较深的地下水,经净化后一般可降至 15 度以下。故规定,水色不超过 15 度。但水源受工业废水污染后,可使水呈现其他颜色,故标准同时规定,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2.浑浊度:10 度时居民普遍反映水质浑浊。据调查, 源水经水厂处理后出厂水一般均不超过 5 度,多数能达 3 度以下。降低浑浊度对于去除某些有害物质 ( 如多氯联苯、苯并 (a) 芘等 ) ,减少细菌、病毒含量,提高饮水消毒效果,都有积极作用,因而规定浑浊度不超过 3 度,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5 度;条件较好的水厂,应力求供给浑浊度更低的水。
3.臭和味:异臭和异味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同时还能提示原水受污染或水质处理不充分,故规定:不得有异臭和异味。
4.肉眼可见物:指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沉淀物、水生生物等令人厌恶的物质。
5. pH 值:pH 在 6.5-9.5 范围内,并不影响饮用和健康。但过低可腐蚀管道,影响水质;过高可使溶解盐类析出,并降低氯消毒效果。根据各地供水情况,其上限很少超过 8.5 ,故规定 pH 值为 6.5-8.5。
6.总硬度:硬度过高可引起胃肠道功能的暂时性紊乱。国内报道,饮用总硬度为707-935mg / L( 以 CaCO3 计 ) 的水,次日即出观腹胀、腹泻和腹痛等症状,持续一周左右开始好转, 20 天恢复正常。硬水对日常生活影响较人,可形成水垢,影响茶味,消耗肥皂等。我国饮用水的硬度,大都不超过 450mg / L ,且人们对此反应不大。故规定硬度不超过 450mg / L 。
7.铁:水铁为 0.3-0.5mg / L 时,无任何异味; 1mg / L 时有明显金属味; 0.5mg / L 时,色度可大于 30 度。为防止衣服、器皿着色及产生沉淀,规定饮水铁不超过 0.3mg / L 。
8 .锰:水锰超过 0.15mg / l 时,能使衣服和白色瓷器着色,故规定饮水锰不超过 0.1mg / L 。
9.铜:水铜 1.5mg / L 时,具有明显金属味,超过 1mg / L 时,可使衣服及白色瓷器染上绿色。故规定不超过 1.0mg / L 。
10.锌:水锌 10mg / L ,时呈现浑浊, 5mg / L 时有金属涩味。我国各地水锌一般都很低。故规定水锌不超过 1.0mg / L 。
11.挥发酚类:具有恶臭。在加氯消毒时会形成氯酚,其嗅觉阈浓度极低。故规定,挥发酚类以苯酚计,不超过 0.002mg / L 。
1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目前国产合成洗涤剂以阴离子型烷基苯磺酸盐为主,其毒性极低。但当水中浓度超过 0.5mg / L 时,能使水产生泡沫和异味。故规定其浓度不超过 0.3mg / L 。
13.硫酸盐 超过 750mg / L 时,具有轻泻作用。硫酸钠、硫酸钙和硫酸镁
14.氯化物 氯的钠、钾或钙盐,味觉阈浓度不同,以氯计为 200-300mg / L 。故规定,氯化物以氯计不超过 250mg / L 。
15.溶解性总固体 主要成分是钙、镁、钠的重碳酸盐、氯化物和硫酸盐。当浓度高于 1200mg / L 时,可产生苦咸味。故规定其浓度不超过 1000mg / L 。
( 二 ) 毒理学指标
1. 氟化物:水氟 0 . 5-1 . 0mg / L 时,氟斑牙率一般为 10-30 %,多数为轻度斑釉; 1 . 0-1 . 5mg / L 时,多数地区氟斑牙率为 40-50 %,且中度和重度患者明显增加。考虑到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规定水氟不应超过 I . 0mg / L 。
2.氰化物:使水呈杏仁气味,嗅觉阈浓度为 o . 1mg / L 。实验表明,氰化物剂量为 0 . 025mg/kg 时,大鼠的过氧化氢酶活性增高,条件反射有改变;剂量为 0 . 005mg / kg 时,则未见异常改变。此剂量相当于 0 . 1mg / L 。因氰化物毒性高,故规定以 CN ―计不得超过 0 . 05mg / L 。
3.砷:井水含砷 1 . 0-2.5mg/L 时,能引起慢性砷中毒;含砷 0 . 127-O . 178mg / L 时,无疑似病人,但发砷明显较高;含砷 0 . 027 、 0 . 081mg / L 时,发砷含量与对照区无明显差异。故规定砷不应超过 0 . 05mg / L 。
4.硒:食物含硒量过高,可发生人、畜地方性硒中毒。实验表明,大鼠在 68 天内每周摄入总硒 1 . 5mg / kg 时,肝硒较对照组高。根据硒的毒性和考虑食物中可能摄入的硒量,规定饮水硒不得超过 0 . 01mg / L 。
5.汞:无机汞剂量为 0 . 05mg / kg 时,染毒 4 个月后,大鼠的条件反射有明显改变,血中网织红细胞和胆红素含量增加;剂量为 0.005mg / kg 时,上述改变均较轻;剂量为 0 . 0005mg / kg 时,无异常发现。调查表明:有机汞的最小作用剂量为 0 . 25 、 0 . 3mg /人 . 日。但饮水中的汞主要为无机汞。国内饮水汞几乎均低于 0 . 001mg / L 。基于上述资料,规定饮水汞不得超过 0 . 001mg / L 。
6.镉 给大鼠分别饮含镉 0 . 1-l0mg / L 的水,未见明显中毒症状,但肾、肝含镉量均增加,并与剂量成正比。据调查,某地居民长期饮用含镉 0 。 047mg / L 的水,未发现任何症状。 1972 年联合围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确定,镉的总摄入量不得超过 0 . 4-0 . 5mg /人·周。我国各地饮水镉的平均浓度几乎均低于 10ug / L 。据上所述,规定饮水镉不得超过 0 . 01mg / L 。
7.铬:饮水中的铬主要是六价铬。实验表明,大鼠饮用含铬 0 . 45 -25m /L 的水一年,未见毒性反应,但高于 5mg / L 后,有明显蓄积。考虑到饮水含铬量一般均较低;铬有明显蓄积作用;其经口毒性如对某些酶的影响,以及致癌、致畸作用尚待进一步研究,故规定六价铬不得超过 0 . 05mg / L 。
8.铅:儿童、婴儿、胎儿和孕妇对铅较敏感。饮水含铅 0.1mg / L 时,儿童血铅超过上限值 30mg / 100ml 。调查表明,管网末梢水的平均含铅量一般均低于 0 . 05mg / L 。据上所述,规定饮水铅不得超过 0 . 05mg / L 。
9.银:根据国外资料,长期每天摄入低至 400mg 的银,可引起银质沉着症,故规定银不得超过 0 . 05mg / L 。
10 .硝酸盐:多数国家规定,饮水中硝酸盐氮不超过 10mg / L 。但国内调查表明,饮水硝酸盐氮为 14-25 . 5mg / L 时, 20 多年来未见婴幼儿出观变性血红蛋白血症; 10-30mg / L 时, 1 岁以内婴儿的血液变性血红蛋白含量与对照组无明显差异,而大于 30mg / L 时则有明显差异。故规定硝酸盐氮不得超过 20mg / l.
11.氯仿:原水含有机前体物时,用氯消毒后可形成三卤甲烷类物质,其中以氯仿含量较高。据研究,氯仿对大鼠、小鼠具有致癌作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氯仿在饮水中的限量为 30ug / L ;美国规定总三卤甲烷为 100ug / L 。故建议,氯仿不得超过 60ug / l 。
12.四氯化碳:具有多种毒理学效应,且可诱发肝癌。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推荐值,将饮水中四氯化碳订为不超过 3ug / L 。
13.苯并 (a) 芘:属强致癌物,故需将摄入量减至最低。国内饮水中苯求并 (a) 芘一般均低于 0 . 01ug / L 。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推荐值,将苯并 (a) 芘订为不超过 0 . 0l ug / L 。
14.滴滴涕:具有高度蓄积性,饮水中含量为 2mg / L 或以上时,能诱发动物的肝肿瘤。我国饮水中滴滴浓度,常在检出限以下或微量。故建议不超过 1ug / L 。
15.六六六:具有高度蓄积性,且能诱发小鼠肝肿瘤。我国饮水中六六六一般均低于 1ug/l 。故订为不超过 5ug / L 。
以上第 11-l5 项化合物,在我国饮水中经常检出,但目前尚缺乏简易的检测方法,制订标准的依据亦尚欠充分,故订为试行标准。
( 三 ) 细菌学指标
1 .细菌总数 是评价水质清治和净化效果的一项指标。饮水细菌总数不超过 100 个/ ml 的标准,国内外已执行多年,我国各地水厂一般都能达到这一标准。
2 .总大肠菌群 每升水中大肠菌群不超过 3 个的标准,我国已沿用多年。实验证明,当用氯消毒使大肠菌群降至 10 个/ L 时,水中的伤寒杆菌、副伤寒杆菌、痢疾杆菌、布氏杆菌和钩端螺旋体等病原体均已被完全杀灭。且在实验条件下,加入水中的病原体数量远较天然水中可能存在者多。因此,该标准在流行病学上是安全的。
3 .游离性余氯 实验证明:接触时间达 30 分钟,游离余氯在 0 . 3mg / l 以上时,对肠道病原体、钩端螺旋体、布氏杆菌等均有充分杀灭作用。游离性余氯的嗅觉和味觉阈浓度均为 0 . 2-0 . 5mg / L ,慢性阈剂量为 2 . 5mg / l 。故规定用氯消毒时,接触 30 分钟后,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 0 . 3mg / L 。
管网内出现二次污染时,余氯易被耗尽。作为有无二次污染的信号,规定管网末梢水的游离性余氯不低于 0 . 05mg / l 。
肠道病毒对氯消毒的耐受力较肠道病原菌强 ( 除腺病毒外 ) 。但目前认为,如水的浑浊度等于或小于 1 度, pH 值小于 8 ,接触时间为 30 ― 60 分钟,游离余氯在 0 . 5mg / L 以上时,则可防止肠道病毒的介水传播。因此,在怀疑水源受肠道病毒污染时,应加强水质处理和消毒,以保证饮水安全。
( 四 ) 放射性指标
国内地面水的总 a 放射性为 0 . 001-0 . 01 贝柯/ L ;总 p 放射性为 0 、 0 . 26 贝柯/ L 。地下水的总 a 和总в则分别为 0 . 04 、 0 . 4 贝柯/ L( 最高为 2 . 2 贝柯/ L) 和 0 . 19 、 1 . 0 贝柯/ L( 最高为 2 . 9 贝柯/ L) 。因此,规定饮用水的总 a 放射性不超过 0 . 1 贝柯/ L ,总в日放射性不超过 1 贝柯/ L 。如高于上述规定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调查,作出能否饮用的判断。
三、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为使我国农村逐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卫生部 1991 年发布了“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规定了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该《准则》指出: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显然,这是针对当前实际情况的一项措施,今后仍应努力达到前述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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